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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博投资者教育

时间:2025-04-17 09:39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3 次
投资者教育

债券业务 不特定对象可转换公司债 债券专业投资者

债券业务

一、债券交易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

(一)上交所为债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交易设施由债券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电子接口、交易终端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二)在上交所开展的债券交易可以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协商成交以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交易方式。

(三)上交所根据债券的信用资质、发行方式和投资者适当性等不同特点安排差异化的交易方式。上交所可以对债券交易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欧博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四)债券投资者开展债券交易,应当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

债券投资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证券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债券交易。

(五)上交所债券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上交所公告的休市日,上交所债券市场休市。

(六)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30为连续匹配时间,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用点击成交、询价成交、协商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00至11:30、13:00至20:00为交易时间,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用竞买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00至10:00为卖方提交竞买发起申报时间,10:00至11:30为应价方提交应价申报时间。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上交所可以调整债券交易时间。

委托

(七)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债券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债券可以在当日卖出。

(一)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自助终端委托方式参与债券交易。

(二)除上交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证券账户号码;

2.证券代码;

3.交易方向;

4.委托数量;

5.委托价格;

6.上交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采用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协商成交方式的委托指令内容按照本指引和公司其他相关业务指引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申报并达成债券交易的,应当及时向证券公司交付相应的债券或者资金。

(四)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指令的未成交部分。

(五)委托指令被撤销和失效的,证券公司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债券或者资金。

(六)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委托指令,营业网点应当拒绝接受。

申报

(一)上交所交易系统在本指引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接受相应的债券交易申报。

(二)除上交所另有规定外,债券交易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债券现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万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卖出时不足10万元面额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

2.采用点击成交方式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万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

3.采用询价成交、竞买成交方式的,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万元面额,且为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

4.采用协商成交方式的,债券现券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元面额,且为100元面额整数倍。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

5.债券交易的单笔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亿元面额。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债券交易申报数量要求。

(三)债券现券交易申报的价格单位为“每百元面额债券的价格”,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价格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债券现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债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01元。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或者按照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五)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价格进行申报,上交所另有规定采用全价价格进行申报的除外。

净价价格是指不含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全价价格是指包含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六)债券交易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债券交易的结算方式包括多边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等。债券投资者选择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的,应当符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及要求。

债券交易申报中采用逐笔全额结算方式的,债券投资者可以选择结算周期,债券现券交易结算日(或者债券回购交易的首次结算日)不得晚于交易当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含),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5:30至20:00申报的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应当为逐笔全额结算,且债券现券交易结算日(或者债券回购交易的首次结算日)不得为交易当日。

(八)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债券投资者以匿名方式进行申报;采用协商成交方式的,债券投资者以显名方式进行申报;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债券投资者可以选择以匿名或者显名方式进行申报。

(九)当日提交的债券交易申报当日有效,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与询价成交方式的,债券交易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当日继续有效。

(十)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系统确认方为有效。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交

(一)债券交易申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债券投资者的风险控制要求和交易需求,按照价格竞争性、数量匹配性、时间优先性等原则达成交易。

(二)交易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各项规定达成的债券交易于成立时生效,成交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交易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债券交易采用竞买成交方式,或者采用其他交易方式并以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结算的,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不得解除交易或者改变交易结果,但本章节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用点击成交、询价成交、协商成交方式并以逐笔全额结算方式结算的,出现因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交易不能继续履行的,在交收开始前,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上交所认可后,可以解除相关交易。

(四)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转让,导致债券持有人数量超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人数上限的,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五)采用逐笔全额结算方式的债券交易,债券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设置交易对手范围,交易一方不在交易对手范围内的交易申报,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二、债券交易方式

匹配成交

(一)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和本指引相关规定,对债券交易申报自动匹配成交并实行多边净额结算的交易方式。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交易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照交易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匹配成交采用集合匹配和连续匹配两种方式。集合匹配是对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交易申报一次性集中匹配的成交方式。连续匹配是对接受的交易申报逐笔连续匹配的成交方式。

集合匹配期间未成交的交易申报,自动进入连续匹配。

(三)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可以采用限价申报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申报类型。

限价申报按照优于或者等于限定的价格进行债券交易。

(四)限价申报要素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交易方向、价格、数量、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五)集合匹配阶段,债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券上市首日,以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作为前收盘价。

(六)连续匹配阶段,政府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新成交价格的上下10%,其他债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新成交价格的上下20%,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匹配成交最新成交价格100个基点。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券在集合匹配阶段、连续匹配阶段没有达成交易的,欧博娱乐连续匹配阶段按照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最高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基准调整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基准调整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上交所可以调整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七)集合匹配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者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匹配阶段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八)连续匹配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九)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匹配阶段,交易系统不接受匹配成交的撤销申报。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

点击成交

(一)点击成交是指报价方发出报价,相关报价经其他债券投资者点击后由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或者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采用点击成交方式的,报价方可以向全市场发出报价,也可以向报价方自行选定的部分债券投资者发出报价。

(三)报价方发出的报价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向、价格、申报数量、发送范围、报价方证券账户号码、结算方式、结算周期、是否匿名等内容。

(四)报价方发出报价时,可以设置申报数量全额成交要求。

全额成交是指相关报价仅在全部申报数量经点击方一次性点击接受的情形下方可确认成交,不接受部分成交。

(五)报价方可以在发出报价时设置每次仅显示部分申报数量(以下简称显示数量)。显示数量的设置应当符合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点击成交方式申报数量的相关规定。

每次成交数量不得超过显示数量。前次显示数量全部成交后,继续显示剩余申报数量与显示数量的孰低值,直至申报数量完全显示并成交。

(六)点击方在点击相关报价时,应当输入拟接受的申报数量(以下简称点击数量)。点击数量应当符合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四)款和第十六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

相关交易按照点击数量以及报价方所报价格、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其他报价要素成交。

(七)报价方发出报价后,可以修改未成交部分的价格和数量等报价要素。

(八)结算方式为多边净额结算,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报价,报价方可以选择在上交所连续匹配阶段的整时点按照连续匹配的相关规定参与限价申报的匹配成交:

1.报价面向全市场发送;

2.申报价格、申报数量符合匹配成交的相关规定;

3.未设置全额成交要求;

4.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询价成交

(一)询价成交是指询价方向做市商或者其他债券交易参与人发送询价请求,并选择一个或者多个询价回复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债券投资者可以向做市商或者其他债券交易参与人发送询价请求。询价请求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向、数量、发送范围、询价方证券账户号码、结算方式、结算周期、是否匿名等内容。

(三)被询价方针对询价请求进行回复。询价回复的要素应当包括价格、数量、被询价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四)询价方选择询价回复并确认后,相关交易按照询价方确认的数量、价格、结算方式与结算周期成交。

(五)询价方可以撤销未成交的询价请求,被询价方可以撤销未成交的询价回复。询价请求被撤销后,针对该询价的回复也随之自动撤销。

(六)债券投资者可以向全市场或者部分债券投资者发送意向申报,意向申报不可直接确认成交。其他债券投资者可以通过询价成交、协商成交等方式与意向申报发出方达成交易。

意向申报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向、发送范围、证券账户号码、是否匿名等内容。

竞买成交

(一)竞买成交是指卖方在限定时间内按照确定的竞买成交规则,将债券出售给最优应价的单个或者多个应价方的交易方式。

(二)竞买成交可以采用单一主体中标、多主体中标等方式。

采用单一主体中标方式的,由最优出价的应价方按照其应价价格、该笔竞买的全部申报数量成交。

多主体中标方式包括单一价格中标、多重价格中标等方式。采用单一价格中标方式的,所有中标的应价申报都以边际价格成交。采用多重价格中标方式的,所有中标的应价申报都以其各自的应价价格成交。

(三)卖方应当向上交所提前预约竞买,并确定竞买日。竞买预约要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交易品种、价格区间、数量、竞买方式、竞买时间等。

竞买日前,卖方应当根据预约情况通过上交所向市场发布竞买要素信息,并结合自身需求做好投资者的组织工作,确保竞买平稳有序进行。

竞买日前,卖方可以修改竞买预约要素或者取消竞买预约。

(四)卖方应当于竞买日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竞买发起申报,竞买发起申报的提交时间应当符合第十一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竞买发起申报要素应当包括竞买方式、交易品种、价格区间、数量、最低成交总量(如有)、卖方证券账户号码、结算方式、结算周期、是否匿名等。

竞买发起申报要素原则上应当与对应竞买预约的相关要素一致。

(五)在应价申报时间内,债券投资者可以作为应价方提交应价申报。应价申报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应价方证券账户号码、是否匿名等内容。

(六)在应价申报时间截止后,交易系统按照竞买方式对应的成交规则计算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生成成交信息。

采用单一主体中标方式的,由最优出价的应价方按照该笔竞买的全部数量成交。若最优出价存在多笔应价申报的,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成交。

采用多主体中标方式的,交易系统将各有效应价申报按照价格从优到劣排序,并汇总应价申报累计数量。应价申报累计数量未达到最低成交总量的,所有应价申报均不能成交。应价申报累计数量不低于最低成交总量但未达到竞买总量的,应价申报的最低价格为边际价格,全部应价申报均按照其申报数量成交。应价申报累计数量达到竞买总量的,以达到竞买总量的价格为边际价格。价格优于边际价格的应价申报全部成交,成交数量为相关应价申报数量。价格等于边际价格的应价申报部分或者全部成交,成交数量以各应价申报数量为权重按照舍去法进行边际中标量的初次分配;初次分配完成后,若有剩余尾量,则遵循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尾量分配。

(七)竞买完成后,上交所及时发布竞买结果信息。

采用单一主体中标方式的,发布中标量、中标价格等信息。

采用多主体中标方式的,发布中标量、边际价格等信息。

(八)在应价方提交有效的应价申报前,卖方申请并经上交所认可后,可以撤销竞买发起申报。

采用单一主体中标方式的,应价申报不可撤销。采用多主体中标方式的,应价申报可以在应价申报时间截止前撤销。

协商成交

(一)协商成交是指债券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债券交易意向,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债券投资者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及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委托居间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寻找交易对手,按照债券交易成交原则就债券交易要素协商达成一致。

(三)协商成交的申报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向、价格、数量、交易双方名称、证券账户号码、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内容。

(四)协商成交交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要素成交。交易一方将协商一致的交易要素通过交易系统发送给交易对手方,经交易对手方确认后,由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五)做市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机构与不同对手方针对同一交易品种达成两笔数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意向的,可以将两笔交易合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申报要素应当符合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合并申报经前述两笔交易的对手方分别确认后,由交易系统确认成交。

三、其他交易与服务事项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一)上交所对符合上市、挂牌条件的债券实行挂牌交易。

(二)按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债券被终止上市、转让的,上交所予以摘牌。

(三)出现债券交易价格异常大幅波动,对相关债券合理定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上交所债券交易秩序情形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债券实施停牌。相关情形消除后,上交所予以复牌。

(四)债券在交易时间内停牌后复牌的,停牌前的未成交申报可以继续参加当日该债券复牌后的交易。

债券停牌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交易申报,但接受符合要求的撤销申报。

(五)债券停牌期间,上交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债券的信息;债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债券的信息。

(六)关于债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服务事项

(一)设定转股、换股条款的债券,债券持有人在转(换)股期内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转(换)股申报,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相应的股票或者股份。

(二)设定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债券,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登记期内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债券回售申报,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回售登记期内,债券持有人未提交回售申报或者撤销回售申报的,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三)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面额、减少持仓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

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面额方式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债券持仓数量保持不变,债券面额根据已偿还比例相应减少。面额计算公式为:减少后的面额=发行面额×未偿还比例。

2.上交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作除权处理。除权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债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参考价。除权参考价=前收盘价-100元×本次偿还比例。

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持仓方式的,债券面额保持不变,债券持仓数量根据已偿还比例相应减少。由此产生的不足1000元面额的债券,应当予以全部偿还。

(四)采用全价价格交易的债券发生付息的,上交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对该债券作除息处理。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债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息参考价。除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本次支付的利息。

(五)债券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提交转托管申报,将持有的已上市流通跨市场债券在不同登记结算机构间进行托管转移。

不特定对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一、不特定对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

(一)个人投资者准入标准

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二)机构投资者无相关准入要求。

二、退市整理可转换公司债券(退市整理可转债)

(一)个人投资者准入标准

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二)机构投资者无相关准入要求。

三、交易所业务规则

(一)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二)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申报要素包括证券代码、转股数量等,投资者申报的转股价格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有效转股价格一致的为有效申报。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可转债当日可申报转股。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

(三)可转债转股的最小单位为1股。可转债持有人申报转股的可转债数额大于其实际拥有的数额的,按其实际拥有的数额进行转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报中不足转换1股股份的可转债票面余额,由上市公司通过中国结算进行资金兑付。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后的股票将于转股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五)可转债持有人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全部或者部分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回售给上市公司。

(六)在可转债的回售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可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

(七)如在同一交易日内分别收到可转债持有人的交易或者转让、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以上业务申请的,按照交易或者转让、转股、回售的顺序处理申请。

(八)可转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交易或者转让: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且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赎回条件触发日次一交易日至赎回资金发放日3个交易日前发生前述情形的,可转债不停止交易;

2.可转债自转股期结束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

3.可转债自赎回资金发放日前的第3个交易日起;

4.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九)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债达到发行总量的2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债达到发行总量的20%后,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

四、交易所交易规则

(一)上交所交易规则

1.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等交易方式。

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申报自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协商成交是指可转债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可转债交易意向,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2.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3.匹配成交

(1)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匹配时间。

(2)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交易的单笔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元面额。

(3)开盘价通过集合匹配产生,开盘价为集合匹配成交价格。集合匹配阶段未能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通过连续匹配产生,开盘价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

收盘价为匹配成交方式下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交易(含)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匹配成交方式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以匹配成交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不纳入开盘价和收盘价的计算。

(4)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以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作为前收盘价。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上限或者下限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5)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内,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①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②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上交所可以视可转债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阈值,或者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6)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集合匹配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除上市首日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7)买卖可转债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4. 协商成交

(1)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转债,上交所不接受其协商成交交易申报。

(2)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万元面额,且为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

(3)可转债上市首日,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发行价的上下30%范围内确定。除上市首日外,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20%范围内确定。

(4)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向本所交易系统提交协商成交申报,申报要素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交易方向、价格、数量、证券账号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申报的证券代码、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可转债不适用合并申报方式。

(5)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协商成交交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数量等要素成交。除上交所另有规定外,协商成交申报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5.意向申报

(1)上交所接受可转债的意向申报。可转债投资者可以向全市场或者部分可转债投资者发送意向申报,意向申报不可直接确认成交。其他可转债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成交方式与意向申报发出方达成交易。

(2)申报的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

(3)申报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向、发送范围、证券账户号码、是否匿名等内容。

(二)深交所交易规则

1.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盘后定价成交等交易方式。

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申报自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协商成交是指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成交是指可转债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可转债当日收盘价或者当日匹配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3.匹配成交

(1)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匹配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匹配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匹配时间。每个交易日的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深交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匹配成交的撤销申报。

(2)买入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0 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 1 亿元面额;卖出可转债时,余额不足 1000 元面额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可转债的开盘价、收盘价通过集合匹配方式产生。

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匹配产生的,以连续匹配方式产生,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收盘集合匹配不能产生收盘价或者未进行收盘集合匹配的,以当日该可转债最后一笔匹配成交(含)前一分钟内所有匹配成交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

当日匹配成交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收盘集合匹配与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匹配的成交原则相同。

(4)除上市首日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5)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匹配成交出 现下列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①盘中成交价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 30 分钟;

②盘中成交价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至 14:57。

盘中临时停牌的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 14:57 的,于当日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匹配,再进行收盘集合匹配。

(6)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开盘集合 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盘中临时停牌、收盘集合匹配期间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匹配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且全日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57.3%并不得低于发行价的56.7%。除上市首日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集合匹配期间没有达成成交的,后续匹配期间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基准价为匹配成交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7)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4.协商成交、盘后定价成交

(1)采用协商成交方式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转债,深交所不接受其协商成交交易申报。

采用盘后定价成交方式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15:05 至 15:30。当天全天停牌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转债,深交所不接受其盘后定价成交交易申报。

(2)采用协商成交、盘后定价成交方式的,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元面额,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

(3)采用协商成交方式的,深交所接受下列类型的申报:

①意向申报: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②成交申报: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本方及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深交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③定价申报: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者部分成交,深交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者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商成交最低限额的要求。

④深交所认可的其他申报类型。

(4)采用盘后定价成交方式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

盘后定价成交的价格类型包括可转债当日收盘价和当日匹配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5)上市首日,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发行价的上下 30%范围内确定。除上市首日外,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债券专业投资者

一、准入标准

(一)专业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

1.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投资范围

(一)专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可以交易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  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全部债券,但下列债券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

1.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面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外的其他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条款内容如下: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

(1)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3)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规模不少于250亿元;

(4)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券不少于3期,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

(5)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 件。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仅限于专 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2.企业债券,注册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上交所、深交所认可的其他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交易。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交易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受第十三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条件的限制。

承销机构可以参与其承销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但其自营、资产管理及投资顾问等不同业务类型下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应按照相关规定分开办理,实行严格分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

(二)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可以交易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下列债券:

1.国债;

2.地方政府债券;

3.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

4.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5.资信状况符合《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面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具体参照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列示内容);

6.据注册机关规定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交易的企业债券;

7.上交所、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三)继承、赠与、企业分立等非交易行为

因继承、赠与、企业分立等非交易行为,普通投资者获得仅限专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或者专业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获得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认购及交易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应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到期或者卖出,不得另行买入。

(四)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受托管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提示投资风险,自该情形披露之日起,仅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买入该债券:

1.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者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

2.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

3.发行人发生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事件;

4.发行人发生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导致债券偿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发行人发生其他影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负面情形。

发行人、受托管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未按前款要求发布公告的,上交所、深交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五)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上交所国债预发行交易。

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上交所、深交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融资交易、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专业投资者及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上交所、深交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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